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82********,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东漳堡乡西赵寨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3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夜11点左右,张某某到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区,找刘某某要求偿还银行透支卡钱与刘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发生争执。张某某用刀子捅至李某某胸部致伤。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凶器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和解协议书等;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将人捅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社增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