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6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乡**村。2009年12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肥乡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5时30分许,于某某无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肥乡区桃源巷由西向东行驶至马某甲家门口时,撞到马某乙停在道路南侧的冀D**小型轿车,肇事后于某某驾车逃逸。15时37分,于某某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瑞安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刘某某服饰店门口,撞到申某某停在道路南侧的冀D**小型轿车,后失控撞到道路南侧刘某某服饰店房屋,造成三车和刘某某服饰店房屋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馆陶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424.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肇事方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殷向东
检察官助理:王莉莉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肥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