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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肥检一部刑诉〔2020〕65号郭某某抢劫)(公开版)_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8月31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9经本院批准被肥乡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0时许,郭某某谎称帮妹妹租房,以看房名义窜至肥乡区某某路某某小区某某楼某某单元某某室王某某租住的房屋内,趁王某某洗碗不备情况下从王某某身后用皮带勒住王某某上身,并用手捂住王某某嘴,企图对王某某实施抢劫。王某某极力挣开、呼喊,其丈夫听到喊声从卧室出来,将郭某某制服。报警后民警将郭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嫌疑人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谅解书、扣押物品清单;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及暴力胁迫方法企图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社增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肥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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