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95********,汉族,大专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3日被肥乡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2时39分,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冀D*****小型轿车,行驶至肥乡区兴安路汽车站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77.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告知书、送达回执等;2.证人宁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社增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监视居住,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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