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9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1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肥乡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5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窜至某某镇北城街中段路南张某甲卡**童装店,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卷帘门撬开,盗窃门市现金2000多元;
2、2020年7月17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携带剪刀窜至某某镇贸易街北段,用剪刀先后将该条街九家商户卷帘门下方撬开,钻进门市进行盗窃。其中(1)盗窃尚某某**内衣店现金600多元,(2)盗窃孙某某“尚”门市现金1700多元,背心1件、裤子1条、鞋1双,经邯郸市肥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衣物价值306元;(3)盗窃成某某百货店现金600多元,(4)盗窃张某乙鞋店现金300多元。其他5家商户卷闸门被撬,内部被翻动,未丢失财物。经邯郸市肥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卷闸门、玻璃门、玻璃、门帘等价值1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裴某某证言;3.被害人尚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社增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肥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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