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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肥检一部刑诉〔2020〕12号宁某某寻衅滋事案)_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镇**村。2015年7月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广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肥乡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6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6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13日夜,贺某甲(在逃)与其朋友张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贺某甲恼羞成怒,遂让被告人宁某某、单某某、张某甲、贺某乙(均另案处理)到张某某的富硒农庄门市找张某某未果,宁某某等人用砖头等物砸坏门市监控、LED牌子、卷帘门。接着贺某甲来到现场,指使宁某某、张某甲、贺某乙、单某某等人再次用砖等物打砸张某某门市。房东刘某甲及其亲属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等人闻讯前来制止,被贺某甲、宁某某、张某甲等人用棍子、铁锨打伤。经由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刘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刘某丙、刘某丁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广平县公安局卷宗材料、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向东

检察官助理:王莉莉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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