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肜某某,男性,1983年9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村**组,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5日20时25分左右,被告人肜某某醉酒后驾驶粤F7***号小型轿车沿曲江区马坝镇马坝大道(原环城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马坝大道与沿堤三路红绿灯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由罗某某驾驶停车等候红绿灯通行的粤F6***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检测,肜某某事发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03.51mg/100ml,属醉酒驾驶。2020年06月02日, 经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肜某某的行为和过错在事故中起全部作用,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粤F7***小汽车商业保险单、粤FS***强制保险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交通事故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返还物品凭证等书证;
2.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及委托鉴定书、送达回执;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是自首,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肜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肜某某能赔偿对方当事人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英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肜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路**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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