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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黎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996号

被告人肖黎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9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乡**村**。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6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4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2月27日3时许,被告人肖黎某持购买的螺丝刀窜到本市寮步镇横坑村铁冲村比华利停车场,用螺丝刀先后对停放在路边的被害人常某某的一辆黑色江铃牌小轿车(粤S9****)、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黑色起亚牌小轿车,撬坏驾驶室的玻璃车窗,进入驾驶室搜刮财物,没有找到财物。后在伺机寻找作案目标车辆时,被东莞市公安局寮步分局抓获,后被行政拘留15日。后常某某车辆维修花费2834元,杨某某车辆维修花费832元。

(二)2019年03月22日3时许,被告人肖黎某窜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州西岸北路华强维修中心对面空地,见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空地的一辆白色大众小轿车(赣D1****)车头挡风玻璃前有一红包,肖黎某见状,随即用捡起的铁块砸驾驶室的玻璃车窗,进入驾驶室搜刮财物,没有找到财物。后肖黎某被车主发现并报警,肖黎某后被中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袁某某车辆维修花费约1000元。

(三)2019年11月15日3时许,被告人肖黎某持购买的螺丝刀徒步从横沥镇三江工业区出发,沿横沥镇中心小学、横沥中心幼儿园、恒泉路伺机寻找作案目标车辆,2019年11月15日4时许,肖黎某行至横沥镇罗屋五街1号对面马路时,用螺丝刀对停放在路边的被害人关某某的一辆棕色东风日产牌小轿车(粤S7****),撬坏驾驶室的玻璃车窗,进入驾驶室搜刮财物,盗得人民币现金30余元,后逃离现场。关某某车辆维修花费6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监控录像,被告人肖黎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黎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黎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肖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京智

2020年4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肖黎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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