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住成都市双流区华府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载一人沿本市高新区伏龙北巷由德华路方向往益州大道中段方向行驶,0时23分许当其行驶至本市高新区伏龙北巷蜀郡又一城小区路段时,逆向驶入对向车道,与正常骑行共享单车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受损,王某某受伤,路过群众立即报警将王某某送医院救治,肖某某弃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认定,肖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8月6日警察在本市双流区华府大道二段**号**栋**单元**楼**号将肖某某挡获。另查明,案发时肖某某持有的驾驶证(准驾车型D)处于超分、扣留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 洁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提讯提解证、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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