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肖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镇**组,住长沙市**镇**小区**栋**楼。曾因吸毒,2018年10月1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9月2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三年;又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4月25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2014年1月25日假释释放,2017年4月22日假释期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7日移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本院各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12月11日、2020年2月20日至3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6日至2月20日、4月21日至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肖某先后5次在娄底城区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吸毒人员欧某某、龙某某,共计重约7.84克(含被缴获的4.84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肖某在娄底市娄某某洞新市场建设银行门口贩卖了1克冰毒、麻古给欧某某,得赃款400元。
2.2019年5月2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肖某在其位于娄底市**局家属楼的租房内贩卖了0.6克冰毒、麻古给欧某某,得赃款300元。
3.2019年6月2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肖某在其位于娄底市**局家属楼的租房内贩卖了0.6克冰毒、麻古给欧某某,得赃款300元。
4.2019年6月26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肖某在其位于娄底市**局宿舍的租房内贩卖了0.4克冰毒、麻古给龙某某,得赃款300元。
5.2019年6月26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肖某在其位于娄底市**局宿舍的租房内贩卖了0.4克冰毒、麻古给龙某某,得赃款300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肖某在娄底市娄某某金谷市场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及片剂4.84克。
被告人肖某归案后,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入所体检表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龙某某、谢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鉴定意见;5.辨认、检查称重及取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数量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肖某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平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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