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肖香兰,女,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4194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0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宣威市公安局逮捕。
指定辩护人袁明国,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香兰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上报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已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相关人员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肖香兰在宣威市**乡**村委会**村**山坡的红薯地挖红薯时,与其丈夫徐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肖香兰从地埂边捡起一块石头打在徐某甲头部,后徐某甲在送医途中死亡。经鉴定,徐某甲系钝器致颅脑损伤并大失血死亡。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肖香兰在询问过程中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石头1块;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肖香兰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香兰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艳萍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肖香兰现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侦查卷3册、卷外材料12页;
3.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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