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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肖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住金某某**镇**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5日9时许,被告人肖某驾驶川A *****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由淮口方向沿中金快速通道往中江县兴隆镇方向行驶。 9时0 2分许, 被告人肖某驾驶该车行驶至金某某中金快速路9K M + 600 M交叉路口( 此方向限速6 0公里/ 小时) 闯红灯信号进入路口,遇罗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肖某某从道路左侧行驶至此按绿灯信号进入路口, 两车发生碰撞, 造成罗某某 、肖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金某某交通警察认定由被告人肖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报警110,系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案发后自首,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燕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九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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