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系邻居关系。2019年8月,被告人肖某某因无固定收入,便萌生对黄某某实施诈骗的想法。随后,被告人肖某某向黄某某谎称找到了亲生父母,亲生父母愿意感谢黄某某对肖某某的照顾,能够垫资帮其购买住房和门市。同时,为进一步获取黄某某的信任,肖某某还利用其网友廖某某在湖北省利川市**处上班的身份,让廖某某冒充其生母。在获取黄某某信任后,被告人肖某某多次以需要找关系、请客、办证等需要钱为由,让黄某某向其转钱。
自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肖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黄某某向其微信转账260186.51元,所得钱财大部分用于自己生活开销。期间,肖某某陆续退还了被害人85710.79元。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及其家属通过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和支付现金三种方式又退还被害人黄某某172540元,共计退还被害人黄某某258250.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槐勤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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