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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2669号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老鼠”,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30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住永新县**乡**村**组**号。2007年5月9日因盗窃被温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8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0日被执行拘留,次日转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10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决)等人经预谋,来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西客站前218公交车站牌处,趁上车拥挤之机,由王某某掩护配合,肖某某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裤袋里价值人民币1750元的苹果手机一部。后被张某某发现并抓获王某某,被告人肖某某逃离现场,涉案手机由付某某(另案处理)带离现场。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城西派出所投案,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打印页、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购物发票、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及同案犯王某某、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关于涉案移动电话的价格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张某某、证人葛某某及付某某、王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制作说明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倩茹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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