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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肖狗,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86********,汉族,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村委会**********号,住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村委会**********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有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南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4月5日,吸毒人员黄某某联系肖某某买冰毒,通过微信转账700元给肖某某,肖某某收到钱后,通过微信发了一张图片给黄某某,并告诉黄某某藏有毒品的地址(雄州公园的一间公共卫生间抽水马桶的水箱后面)。黄某某收到肖某某发来的藏有毒品的图片后,按照图片地址,让另一吸毒人员陈某某前往所在位置拿到一小包透明密封袋装的冰毒,重量有0.3克。

   2、2019年1月23日23时28分,吸毒人员黄某某联系肖某某买冰毒,通过微信转账270元给肖某某。肖某某通过微信告知黄某某已把冰毒放在水南新村最里面第二个十字路口附近的绿色垃圾桶旁,黄某某到那拿到一小包透明密封袋装的冰毒,重量有0.2克。

3、2019年1月22日10时29分,吸毒人员黄某某联系肖某某买冰毒,通过微信转账250元给肖某某,肖某某叫黄某某过来水南新村最里面第二个十字路口附近的绿色垃圾桶附近,当面给了黄某某一小包透明密封袋装的冰毒,重量有0.2克。

    4、2018年12月13日下午,吸毒人员黄某某联系肖某某买冰毒,通过微信转账290元给肖某某的微信上,肖某某叫黄某某过来水南新村里面的十字路口见面,当面给了黄某某一小包透明密封袋装的冰毒,重量有0.2克。

    5、2018年12月30日0时3分,吸毒人员卢某某联系肖某某买冰毒,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肖某某,肖某某与卢某某在水南新村见面,当面给了卢某某一小包透明密封袋装的冰毒,重量有0.3克。

    6、2019年1月14日9时52分,吸毒人员卢某某联系肖某某买冰毒,肖某某与卢某某在韶关市区西河镇附近见面,当面给了卢某某一小包透明密封袋装的冰毒,重量有0.3克,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肖某某。

    7、2019年春节,吸毒人员卢某某联系肖某某买冰毒,肖某某与卢某某在水南新村见面,当面给了卢某某一小包透明密封袋装的冰毒,重量有0.2克,当时卢某某没有给肖某某钱,2019年3月11日17时6分,卢某某才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肖某某。

    8、2018年12月3日下午,吸毒人员刘某某联系肖某某买冰毒,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肖某某。肖某某告知刘某某已把冰毒放在水南新村里面一只绿色垃圾桶旁边,刘某某去到指定的位置拿到一小包透明密封袋装的冰毒,重量约有0.3克。

    9、2018年12月4日晚上,吸毒人员刘某某联系肖某某买冰毒,两次通过微信转账给肖某某,每次300元。肖某某告知刘某某已把冰毒放在水南新村里面一只绿色垃圾桶旁边,刘某某去到指定的位置拿到一小包透明密封袋装的冰毒,重量约有0.5克。

    10、2018年12月6日晚上,吸毒人员刘某某联系肖某某买冰毒,三次通过微信转账给肖某某,一次260元,一次300元,一次300元,肖某某与刘某某在水南新村见面,当面卖给刘某某冰毒总重量约有0.2克。

    11、2018年12月8日16时5分,吸毒人员刘某某联系肖某某买冰毒,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肖某某。肖某某告知刘某某已把冰毒放在水南新村里面一只绿色垃圾桶旁边,刘某某去到指定的位置拿到一小包透明密封袋装的冰毒,重量约有0.2克。

    12、2018年12月11日15时45分,吸毒人员刘某某联系肖某某买冰毒,肖某某与刘某某在水南新村见面,当面卖给刘某某一小包透明密封袋装的冰毒,重量约有0.3克,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肖某某。

    13、2018年12月11日17时20分,吸毒人员刘某某联系肖某某买冰毒,肖某某与刘某某在水南新村见面,当面卖给刘某某一小包透明密封袋装的冰毒,重量约有0.4克,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肖某某。

    14、2018年12月18日下午,吸毒人员刘某某联系肖某某买冰毒,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肖某某。肖某某告知刘某某已把冰毒放在水南新村里面有三只绿色垃圾桶旁边,刘某某去到指定的位置拿到一小包透明密封袋装的冰毒,重量约有0.2克。

    15、2019年1月2日晚上,吸毒人员刘某某联系肖某某买冰毒,两次通过微信转账给肖某某,每次600元。肖某某与刘某某在水南新村见面,当面卖给刘某某一小包透明密封袋装的冰毒,重量约有0.5克。

    16、2019年1月8日18时31分,吸毒人员刘某某联系肖某某买冰毒,肖某某与刘某某在水南新村见面,当面卖给刘某某一小包透明密封袋装的冰毒,重量约有0.2克,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肖某某。

    17、2019年1月10日16时36分,吸毒人员刘某某联系肖某某买冰毒,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肖某某。肖某某告知刘某某已把冰毒放在水南新村里面有三只绿色垃圾桶旁边,刘某某去到指定的位置拿到一小包透明密封袋装的冰毒,重量约有0.2克。

    18、2019年1月12日22时36分,吸毒人员刘某某联系肖某某买冰毒,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肖某某。肖某某告知刘某某已把冰毒放在水南新村里面一只绿色垃圾桶旁边,刘某某去到指定的位置拿到一小包透明密封袋装的冰毒,重量约有0.2克。

    19、2019年1月16日20时5分,吸毒人员刘某某联系肖某某买冰毒,肖某某与刘某某在水南新村见面,当面卖给刘某某一小包透明密封袋装的冰毒,重量约有0.2克,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肖某某。

    20、2019年1月21日18时21分,吸毒人员刘某某联系肖某某买冰毒,肖某某与刘某某在水南新村见面,当面卖给刘某某一小包透明密封袋装的冰毒,重量约有0.5克,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80元给肖某某。

    21、2019年1月25日晚上,吸毒人员刘某某联系肖某某买冰毒,肖某某与刘某某在水南新村见面,当面卖给刘某某一小包透明密封袋装的冰毒,重量约有0.5克,刘某某通过微信扫了肖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转账600元给肖某某。

    22、2019年1月28日13时,吸毒人员刘某某联系肖某某买冰毒,肖某某与刘某某在水南新村见面,当面卖给刘某某一小包透明密封袋装的冰毒,重量约有0.3克,刘某某通过微信扫了肖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转账400元给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指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是毒品而26次故意贩卖给黄某某等4人,共计贩卖冰毒6.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有前科,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建申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南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7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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