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404号
被告人肖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8年12月、2019年7月2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9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3时许,被告人肖某与刘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共谋盗窃后来到重庆市永川区泸州街6号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三人行教育”机构,刘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等工具开锁未果,二人又合力推玻璃门致门把手弯曲,后采取刘某某从门缝进入室内具体实施盗窃、肖某在门外望风的方式,将机构吧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8290元和一部红色小米牌6A手机盗走。后肖某分得2000元,现金大部分已被二人耗用,手机已被扔掉。现公安机关追回1138元现金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肖某在重庆市永川区乐尚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螺丝刀、夹钳等物证;
2.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重庆三人行教育收据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
6.监控录像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与他人相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 ,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显文
检察官助理:粟凤英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2张、散页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现金已发还给被害人,作案工具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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