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会泽县**街道**村委**组**号**号。2019年1月17日犯盗窃罪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建军,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会泽县**街道**村委**组**号。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侯建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5日中午,被告人肖某某、侯建军在会泽县**街道**村委**街路**组陶某某家门口,盗窃了陶某某的一辆“e路通”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712元。
2、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肖某某、侯建军在会泽县**街道**村委**组张某某家门口,盗窃了张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城市猎人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448元。
3、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肖某某、侯建军在会泽县**街道**村委**组邓某某家门口,盗窃了邓某某的一辆五羊牌TDR11Z佳越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7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受害人陶某某、张某某、邓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侯建军、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侯建军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肖某某、侯建军属共同犯罪,系累犯,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肖某某一年零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侯建军一年零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加能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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