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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肖某,曾用名:肖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92********,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宾川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宾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10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2021年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共计三十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0时许,吸毒人员杨某通过微信联系并转账给被告人肖某人民币200元购买毒品,后被告人肖某将5颗小麻送至宾川县毛某某家交给杨某。

2020年5月6日21时许,吸毒人员朱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并转账给被告人肖某人民币350元购买毒品,后被告人肖某将10颗冰毒送至宾川县金牛镇世纪广场入口交给朱某某。

2020年5月16日至6月8日间,朱某某又先后9次通过微信联系并转账给被告人肖某共计人民币3500元购买毒品,朱某某通过被告人肖某指定的地点宾川县金牛镇全球通大道中医院附近绿化带内找到肖某放置的毒品共计100颗麻黄素。

2020年6月9日9时许,宾川县公安局金牛派出所民警在宾川县金牛镇牛井社区牛井四村肖某家中将其抓获并现场查获后扣押涉案手机二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3册、检察卷1册、光碟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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