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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何某某等3人涉嫌贩卖毒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市检公诉刑诉〔2018〕2号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地霸”,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区**号,住**区**村**,无业。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被原赣州地区(现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敲诈勒索,于1998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871”,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镇**村,住**县**镇**小区,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俭娥,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县**镇**村**号,住赣州市**区**小区**栋**室,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肖某某、蒋俭娥涉嫌贩卖毒品罪向信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7年7月5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9日晚19时许,被告人肖某某联系何某某购买毒品,并将14700元钱转入何某某的银行卡。随后,何某某打电话给保管毒品的蒋俭娥,要求蒋俭娥将毒品送至三和悦城附近。蒋俭娥驾车携带毒品前往章贡区水南镇三和悦城附近,将毒品交给何某某后离开。何某某将毒品放在博雅茶庄门前的变压器中间。当晚23时许,肖某某独自驾驶车牌号为赣BU7517的白色大众轿车,从信丰县来到事先与何某某约好的交易地点博雅茶庄门口,从变压器处拿到毒品后放到自己的车里,并支付给何某某300元现金尾款。之后,肖某某带着毒品离开章贡区返回信丰县。肖某某驾车离开后,公安机关在博雅茶庄门口抓获何某某;3月20日凌晨,在信丰县游州高速路口收费站抓获肖某某;同日下午14时许,在赣州黄金开发区圣地亚哥小区13栋抓获蒋俭娥。

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肖某某驾驶的赣BU7517白色大众轿车上查获毒品四袋,分别为100.25、81.86、8.86和4.27克,共计195.24克。经鉴定,其中重量为100.25克和81.86克的毒品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67.81%、70.55%。

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蒋俭娥租住的大坪中心村13栋大坪北路22-23号楼307号房查获毒品三袋。经鉴定及称重,缴获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506.0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0.86%、70.93%、74.15%。公安民警追缴了被告人何某某、蒋俭娥赃款共四万余元。

另查明,2017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肖某某在信丰县境内多次向施某某、谢某某、江某某等人贩卖冰毒,累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36.2克。

综上所述,被告人何某某和被告人蒋俭娥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701.26克,被告人肖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31.4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称重、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谢新平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肖某某、蒋俭娥的供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蒋俭娥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701.26克,数量大;被告人肖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331.44克,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蒋俭娥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玲

2017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肖某某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被告人蒋俭娥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柒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叁拾张,现场勘查、称重视频光碟捌张,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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