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78********,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均为山东省荣成市**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5月29日被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31日被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6月25日被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3日被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金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30011963********,文盲,打工,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均为河南信阳市师河区**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3日被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30日被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八个月,2015年11月2日被假释,2018年10月17日假释期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7091974********,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街**委**组,现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小区**号**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犯抢夺罪,2018年3月12日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30日被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肖金成、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肖金成、 屈某某、高某某(在逃),先后到荣成市人和镇集市、乳山市银滩集市,采取分散被害人注意力趁机剪断项链等方式扒窃作案三起。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肖金成、屈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查获的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8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肖金成、 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威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无人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肖金成、 屈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实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冷海涛
检察官助理:钟志强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肖金成现羁押于山东省威海市看守所,被告人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烟台市**区**小区**号**室,联系电话:15668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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