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709号
被告人肖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龙泉**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肖某到曲靖市*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将住院的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黑色华为牌Nova6SE型128G版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19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提取扣押笔录、鉴定意见、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其盗窃病人财物,并有多次盗窃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志华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