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肖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住遂宁市蓬溪县**镇**村**号。
因犯强奸罪,1996年9月26日被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强奸罪、抢夺罪,2002年7月3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2年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28日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肖某在2019年12月-2020年4月期间多次在遂宁市船山区**重庆市潼南区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肖某在被害人张某某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村**社的家中盗窃人民币210元、都市风牌二轮电动车1辆。
2、2020年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肖某在被害人杜某某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村**号的家中盗窃时,被杜某某发现,后逃离现场。
3、2020年4月14日8时许,被告人肖某在被害人陈某某位于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的家中盗窃双胜牌电动三轮车1辆、红色女士大衣一件、女士围巾一条。
经鉴定,被盗的双胜牌电动车价格为1800元,都市风牌两轮电动车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林
检察官助理:安黎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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