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盘州市**镇**村**组。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5月13日被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1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肖路考,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盘州市**镇**村**组。因吸毒于2020年5月1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自2020年5月16日-21日)的行政处罚;同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自2020年5月16日-2022年5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路考、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4时,莫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商量,向李某某购买5600元的毒品,在收到莫某某5600元的微信转账后,李某某驾驶其贵BWR2**号灰五菱荣光牌车到盘州市**街道办**移民搬迁小区入口路边,以5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肖路考购买毒品并将该毒品嫌疑物贩卖给莫某某,李某某并收取莫某某好处费2000元。2020年5月15日20时40分,李某某在盘州市**镇**宾馆旁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黑色vivo手机一部,毒资人民币2000元,李某某驾驶的贵BWR2**灰色五菱荣光牌车一辆。
在李某某的协助下,肖路考于当日22时许在盘州市**街道**街移民小区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黑色VIVO手机一部,白色电子称一台。
涉案毒品嫌疑物于2020年5月15日20时15分由莫某某上交给公安机关,现已上交至六盘水市公安局禁毒工作支队。
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经盘州市公安局称量,毒品嫌疑物净重为15.8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五菱牌贵BWR2**车一辆,黑色VIVO(Y71A)手机一部,黑色VIVO(S1)手机一部;2.书证:六盘水市公安局禁毒工作支队收据、通话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李某某等人户籍信息表及抓获经过、肖路考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李某某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3.证人证言:莫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肖路考供述;5.鉴定意见: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六)公(司)鉴(化)字〔2020〕239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提取、扣押笔录、开封、称量、取样及封装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肖路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肖路考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贩卖15.8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肖路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肖路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肖路考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敏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肖路考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涉案贵BWR2**五菱牌微型车1辆暂存于盘州市公安局,手机2部(一部黑色VIVOY71A,一部黑色VIVOS1)、电子称1 个(型号K658)随案移送至盘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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