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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庄某某等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64********,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路**号**区**幢**室。曾因赌博,于2011年6月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行政罚款500元。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全枝,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6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永春县**镇**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9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永春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同年12月1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庄某某、黄全枝、李某某、林某某、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肖某某、庄某某、黄全枝、李某某、林某某、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补充侦查2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6日、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15日),因案情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2020年3月7日至3月21日、2020年5月16日至5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肖某某在本区福新花园2-903室等地,通过开设“北京赛车”赌博网站接受他人投注时时彩、微信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并雇请被告人陈某甲通过陈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进行赌博资金结算。2018年9月,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告人黄全枝约定二人合伙经营上述赌场,黄负责提供资金支持。2019年2月,被告人庄某某参股上述赌场。而后,被告人肖某某还先后发展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等人作为下一级赌博代理,组织参赌人员投注购买时时彩、六合彩。截至2019年9月5日,被告人肖某某、陈某甲参与期间,该团伙共接受投注36516159元(人民币,下同),被告人黄全枝参与期间,该团伙共接受投注34560251元,被告人庄某某参与期间,该团伙共接受投注30234075元。

被告人庄某某还于2018年8月至10月间,在本区东拓小区5栋901室等地,通过向参赌人员陈某乙提供赌博网站、账号、密码等,接受陈某乙投注购买时时彩,投注金额共计1338998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间,在晋江池店百姓御江帝景二期8栋1015室,通过被告人肖某某提供的“北京赛车”时时彩赌博网站代理账户,接受参赌人员“票子”、“苹果”、“烟云yan556”等人投注购买时时彩,投注金额共计415809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间,在本区假日城堡K-1202室,通过手机微信接受参赌人员“龙艺”、“长和”等人投注购买六合彩,投注金额共计104020元,通过被告人肖某某提供的赌博账户接受参赌人员黄某某投注时时彩,投注金额共计31180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间,在明知被告人肖某某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以每月1000元至2000元的工资受雇于肖,在本区福新花园2-903室等地,通过其名下的建设银行和支付宝为被告人肖某某等人经营的赌场收取赌资、进行资金结算,获利7000元。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肖某某、陈某甲、黄全枝、李某某、林某某先后在本区福新花园2-903室、永春县桃城镇三益小区68号、晋江市百姓御江帝景二期8-1015室、本区假日城堡K-1202室等地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查获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提取扣押现金人民币120000元、港币4800元。同年11月7日,被告人庄某某经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肖某某、黄全枝、李某某、林某某、陈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被扣押的电脑、手机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庄某某、黄全枝、李某某、林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同案人及作案地点、证人辨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黄全枝、李某某、林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庄某某、黄全枝、李某某、林某某、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其他同案人,开设赌博场所,其中,被告人肖某某、庄某某、黄全枝、李某某、陈某甲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被告人肖某某、黄全枝、李某某、林某某、陈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黄全枝、李某某、林某某、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晓燕  

检察官助理:林静娜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黄全枝、李某某、林某某现被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庄某某、陈某甲现在住处候审。

2.本案案卷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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