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9年12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北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联系后,与其男友被告人肖某共谋向购毒人向某某贩卖毒品。陈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向某某毒资300元后,当日14时许,肖某将1小包净重0.54克的疑似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编号1号)放置在重庆市南岸区藤黄路辜玉文诊所旁的巷道内的一条围裙内,陈某某电话告知向某某毒品放置位置后,再由肖某给向某某指示毒品位置,向某某取得疑似冰毒后,被告人肖某和陈某某在现场被民警捉获。民警当场查获交易的疑似毒品及联系使用的手机。民警对被告人肖某、陈某某租住的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楼**号的房屋进行搜查,在该房屋卧室一个绿色“金嗓子喉宝“字样铁盒内查获疑似冰毒2小袋(编号2-3号,净重0.04克、0.35克)、房屋租赁合同1份;一个“Haier”字样白色透明盒内查获疑似冰毒3小袋(编号3-5号,净重0.12克、0.09克、0.71克)、透明封口袋1袋、电子秤1部。经鉴定:所送1-5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归案后,被告人肖某、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
5.辨认、提取、封存、称量、检材提取笔录等;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共同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85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陈某某共同实施犯罪,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肖某、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肖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俞琬
附:
1.被告人现均被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