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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300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3********,汉族,出生地湖南省祁东县,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村民小组**号。2015年3月13日因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8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和另一名女性同案人(另案处理)在广州市天河区广州火车东站附近与被害人何某某搭讪,以铁路坍塌车辆无法正常通行但可以通过在铁路系统工作的“表哥”帮被害人办理车票改签为由,将被害人何某某骗至广州市越某某广园东路金贵村公交车站附近,然后由扮演“表哥”的男性同案人易某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带离现场,被告人肖某某和另一名女性同案人以帮被害人何某某保管行李为由骗走其携带的行李箱和背包各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2000元和手机1部),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肖某某在广州开往永州的K9126次列车上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琼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4册,视频证据卷内有光碟10张。

3.缴获的现金人民币900元,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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