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肖红星,曾用名肖红心,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8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3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红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5月6日)。被告人肖红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肖红星伙同两名男子(身份不明)窜至武汉市汉阳区山南湾烟草仓库,采取翻墙入内手段,盗走该仓库内价值人民币2320元的消防铁管20根,销赃得款人民币2000元。
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肖红星伙同两名男子再次窜至上述作案地点,采取同样的作案手段,盗走该仓库内价值人民币1037元的10根消防铁管后放置于院墙外,正准备运走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另两人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肖红星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盗窃的事实,涉案赃物已被全部追回并发还给了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物证消防钢管的照片;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5.价格认定结论书;6. 案发现场照片;7.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其他证明材料;8. 被告人肖红星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红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红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红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红星归案后因一般违法行为被抓获后,主动交代自己盗窃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全部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红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红星曾因犯罪被判过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庆东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肖红星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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