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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受贿、贪污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7********,汉族,大学文化,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街**号,广安市广安区**镇原**。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2019年7月11日被邻水县监察委留置。2019年9月23日经广安市监察委同意,决定延长留置期限三个月,2019年12月2日由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15日由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全科,四川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邻水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管辖,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商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后,指定我院对本案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退回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期间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28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在担任广安市广安区**镇**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155.7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套取、截取国家资金243.15万元,个人分得现金31.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某受贿的事实

2015年至2017年,肖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155.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收受广安**有限公司池某某人民币9万元;广安**有限公司为感谢被告人肖某某的关照,公司董事池某某分别于2017年春节、2018年春节送给肖某某现金0.5万元,合计1万元。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肖某某在“帝谷公园城”购房时,收受池国香所送现金8万元。

(二)收受工程承建商杜某某所送现金29万元。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肖某某和时任枣山镇党委书记李某甲、镇长熊某某(均另案处理)利用污水管网工程开挖需要枣山镇党委政府协调相关事宜的便利条件,帮助杜某某协调工程方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并从该公司承建到污水处理管网开挖土石方工程。杜某某为表感谢,表示肖某某、李某甲、熊某某三人不需出资,直接参与分红。后肖某某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分得现金2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春节前收受杜某某现金15万元,分给李某甲、熊某某各5万元,个人分得5万元。

2018年春节前收受杜某某现金48万元,分给李某甲24万元,个人分得24万元。

 (三)收受工程承建商杜某某、肖某某所送现金57.7万元。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肖某某和时任枣山镇党委书记李某甲利用广安**有限公司在帝谷公园城等项目开发中需要枣山镇党委政府协调相关事宜的便利条件,帮助杜某某、肖某某协调广安**公司,并从该公司中标“帝谷.公园城”二期土石方平场工程。杜某某、肖某某为表感谢,表示肖某某、李某甲不需出资,直接平分工程利润。后肖某某没有投资也没有参与经营分得现金57.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初,肖某某在广安区万盛街附近送给肖某某现金80万元,肖某某分给李某甲40万元,个人分得40万元。

2017年8月,肖某某在广安区万盛街附近送给肖某某现金30万元,肖某某分给李某甲15万元,个人分得15万元。

2017年底,肖某某送给肖某某现金2.7万元。

(四)收受工程承建商刘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2015年下半年,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将广武路沿线的连接口公路硬化工程交给各辖区乡镇负责实施,被告人肖某某与李某甲、熊某某商量后将涉及枣山镇辖区内的公路硬化工程直接交给枣山镇**村支部书记刘某某实施。刘某某为表感谢,工程完工后将20万元现金拿给肖某某,肖某某分给李某甲、熊某某各5万元,个人分得10万元。

 (五)收受工程承建商李某乙所送现金50万元。

1.康复眼耳鼻喉专科医院工程中收受李某乙25万元。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肖某某和李某甲利用广安康复眼耳鼻喉专科医院工程需要枣山镇党委政府协调相关事宜的便利条件,帮助李某乙取得该公司的土石方平场工程和地下室挖方工程。为表感谢,李某乙以分红方式送给肖某某现金2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底,李某乙在广高新城11线公路旁送给肖某某现金10万元,肖某某分给李某甲5万元,个人分得5万元。

2017年春节前,李某乙在广高新城11线公路旁送给肖某某现金20万元,肖某某分给李某甲10万元,个人分得10万元。

2018年5月,肖某某向李某乙借款20万元买房,后李某乙将该笔借款作为肖某某和李某甲该工程分红未收回,2018年国庆后,肖某某将其中10万元给李某甲。

2.下穿隧道连接线工程中收受李某乙15万元。2017年上半年,李某乙通过被告人肖某某和李某甲介绍承建了四川**劳务有限公司的连接线土石方工程。为了获得便利和帮助,李某乙表示肖某某、李某甲无需投资参与分红。后肖某某没有投资也没有参与经营管理收受现金15万元,个人实得1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下半年,李某乙交给肖某某(肖某某后期安排其入股该工程并负责现场管理)现金16万元,肖某某转交给肖某某16万元。肖某某同李某甲商量后各自拿出1万元给肖某某,后分给李某甲7万元,分给肖某某2万元,个人分得7万元。

2018年的一天,李某乙安排肖某某从工程款中拿出10万元送给肖某某,肖某某同李某甲商量后各自拿出1万元给肖某某,后分给李某甲4万元,分给肖某某2万元,个人分得4万元。

2018年底,李某乙安排肖某某送给肖某某现金4万元,肖某某分给李某甲2万元,个人分得2万元。

3.西河线高压铁塔工程中收受李某乙10万元。2018年7月,枣山园区将西河线高压铁搭基础工程交给枣山镇政府负责实施,被告人肖某某和李某甲直接将该工程通过广安*****建设有限公司(枣山镇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公司)转包给李某乙承建。为表感谢,李某乙于2019年春节在广高新城11线公路旁送给肖某某现金10万元。

二、被告人肖某某贪污的事实

2014年至2018年,肖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款243.15万元,个人分得31.8万元。

(一)同拆迁组成员陈某甲、罗某某等人套取国家财政资金49.7万元进行私分,个人分得9.3万元

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肖某某同拆迁组组员陈某甲、罗某某、陈某甲、曾某某、魏某某、 王某某、潘某某等人利用从事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虚报拆除费用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49.7万元进行私分,个人分得9.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6月,被告人肖某某同拆迁组组员陈某甲等人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虚报拆除费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3万元,后肖某某和陈某甲、王某某、潘某某每人分得0.6万元,李某甲、熊某某各分得0.3万元。

2014年9月,被告人肖某某同拆迁组组员陈某甲等人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虚报拆除费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3.4万元,后肖某某和陈某甲、王某某、潘某某每人分得0.7万元,李某甲、熊某某各分得0.3万元。

2014年12月,被告人肖某某同拆迁组组员陈某甲等人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虚报拆除费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2.6万元,后肖某某和陈某甲、陈某甲波每人分得0.5万元,王某某分得0.2万元,曾某某、李某甲、熊某某每人分得0.3万元。

2015年1月,被告人肖某某同拆迁组组员陈某甲等人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虚报拆除费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2.6万元,后肖某某和陈某甲、陈某甲波、曾某某每人分得0.5万元,李某甲、熊某某各分得0.3万元。

2015年4月,被告人肖某某同陈某甲等人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虚报拆除费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6.2万元,后肖某某、陈某甲、陈某甲波、曾某某每人分得1.3万元,李某甲、熊某某各分得0.5万元。

2015年6月,被告人肖某某同陈某甲等人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虚报拆除费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5.2万元,后肖某某、陈某甲、陈某甲波、曾某某每人分得1万元,李某甲、熊某某各分得0.6万元。

2015年6月,被告人肖某某同陈某甲等人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虚报拆除费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6.2万元,后肖某某、陈某甲、陈某甲波、曾某某每人分得1.3万元,李某甲、熊某某各分得0.5万元。

2015年9月,被告人肖某某等人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虚报拆除费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2.4万元,后肖某某、陈某甲、陈某甲波、曾某某每人分得0.5万元,李某甲、熊某某各分得0.2万元。

2016年1月上旬,被告人肖某某同罗某某等人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虚报拆除费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9.5万元,后肖某某、罗某某、陈某甲、陈某甲波、魏某某每人分得1.5万元,李某甲、熊某某各分得1万元。

2016年1月底,被告人肖某某同罗某某等人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虚报拆除费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7.6万元,后肖某某、罗某某、陈某甲、陈某甲波、魏某某每人分得1.2万元,李某甲、熊某某各分得O.8万元。

2016年5月,被告人肖某某同罗某某等人采取签订虚假协议、虚报拆除费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1万元,后肖某某、罗某某、陈某甲、陈某甲波、魏某某每人分得0.2万元。

(二)伙同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套取国家财政资金71.95万元进行私分,个人分得8.5万元

2016年9月至2018年4月,时任枣山镇副镇长苏某某与该镇拆迁组相关干部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虚报拆除费用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71.95万元进行私分,肖某某明知苏某某等人虚列支出,仍签字同意报销,并于2016年9月分得所套现金0.5万元,2017年1月、4月、8月、10月分别分得所套现金0.6万元、1.2万元、0.5万元、0.5万元,2018年1月、3月、4月分别分得所套现金1.2万元、3万元、1万元,合计分得8.5万元。

(三)伙同莫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套取国家财政资金70.5万元进行私分,个人分得5万元

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时任枣山镇副镇长莫某某与该镇拆迁组相关干部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虚报拆除费用的方式套取国家财政资金70.5万元进行私分,被告人肖某某明知莫某某等人虚列支出,仍签字同意报销,并于2017年3月、12月分别分得所套现金1万元、2万元,2018年4月、6月两次分得所套现金各1万元,合计分得5万元。

 (四)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套取国家财政资金35万元进行私分,个人分得1.5万元

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时任枣山镇人大主席王某某与该镇拆迁组相关干部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虚报拆除费用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35万元进行私分,肖某某明知王某某等人虚列支出,仍签字同意报销,并于2018年1月、12月分别分得所套现金1万元、0.5万元,合计分得1.5万元。

(五)伙同李某甲、熊某某等人截取土地租全16万元进行私分,个人分得7.5万元

2015年下半年,中铁一局兰渝铁路项目部从广安撤离,将枣山镇岩山村6组8亩国有土地交给枣山镇人民政府代管,被告人肖某某和李某甲、熊某某商量后找到杜某某租用该地开办停车场,并签订了租地协议。2015年5月,杜某某交给肖某某土地租金3万元,肖某某分给李某甲、熊某某各1万元,个人分得1万元。2016年5月,杜某某交给肖某某土地租金6万元,肖某某分给李某甲3万元,个人分得3万元。2017年5月,杜某某交给肖某某土地租金7万元,肖某某分给李某甲3.5万元,个人分得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肖某某户籍证明、职务任免文件,相关工程项目资料和虚报费用账务资料等;2.证人杜某某、李某乙、肖某某、刘勇、李某甲、熊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套取、截取公款进行私分,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肖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明蔚

2020年4月12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十三册,起诉书八份,换押证一份。

3.查封位于枣山镇房屋一套相关资料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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