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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故意杀人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五分院刑诉〔2020〕Z5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81971********,汉族,小学文化,铜梁***汽车配件(重庆)有限公司保安,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所**段*路**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7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9日、11月13日起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严某某(本案死者,女,殁年48岁)通过在舞厅跳舞相识,后严某某对肖某某的态度逐渐冷淡,二人为此产生矛盾。

2011年12月27日8、9时许,肖某某来到严某某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路**号*-**的租赁房找到严某某,二人发生性关系后,再次因感情和金钱等问题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因严某某言语激怒肖某某,肖某某遂用双手掐住严某某颈部,遭到严某某激烈反抗,为阻止严某某反抗和呼救,肖某某又用棉被等物品捂压严某某面部、颈部等部位,二人从床上扭打到地面后,肖某某再次压在严某某身上,并使用双手猛掐严某某颈部等手段致严某某当场死亡,后逃离现场。作案过程中,肖某某的脸部等部位被严某某使用小剪刀刺伤流血。经法医检验鉴定,严某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作案后,肖某某潜逃回重庆市铜梁区等地藏匿生活,直至2020年4月14日20时许,在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办事处铜梁***汽车配件(重庆)有限公司保安室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肖某某如实供述了其杀害严某某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雷某某、周某某、景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朱某某、肖某某、王某丙、左某甲、左某乙、刘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毒化检验报告》、《DNA鉴定书》、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因感情和经济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璐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光盘7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4.被害人近亲属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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