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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黎某某等诈骗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肖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黎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陆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51996********,瑶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街**住宅楼**层第**单元。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太康县**行政村**庄。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上列六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黎某某、陆某某、蒋某某、刘某某、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被告人肖某先后雇请同案人黎某某、陆某某、蒋某某、刘某某、吕某某,在肖某开设的、位于本市白云区**街**路**座**室的“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内,以拨打电话、添加微信的方式与客户获取联系,谎称自己是“一点贷”、“快易花”网络贷款平台,发送虚假平台链接给客户,欺骗客户可以从平台贷款,骗取客户的手续费、担保费等费用。经对业绩表及聊天记录进行统计,被告人肖某等人2019年4月至被抓获时,共骗取客户手续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198450元,其中吕某某2020年6月24日入职后,肖某等人共骗取客户手续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79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等物证;

2、业绩表、话术手册、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杨某某、童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黎某某、陆某某、蒋某某、刘某某、吕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黎某某、陆某某、蒋某某、刘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黎某某、陆某某、蒋某某、刘某某、吕某某结伙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蒋某某、黎某某、刘某某、陆某某、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肖某、黎某某、陆某某、蒋某某、刘某某、吕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肖某、黎某某、陆某某、蒋某某、刘某某、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的刑罚,并处罚金;判处蒋某某、黎某某、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或者拘役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冠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黎某某、陆某某、蒋某某、刘某某、吕某某现均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十四册及光盘资料七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及无线移动电话机,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6份。

5、本案系与辩护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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