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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曾某某等诈骗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办事处**居委会**组,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黄春花,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2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学校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1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居委会**组,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曾某某、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3月3日至4月3日,自2020年5月14日至6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23日至3月8日,自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肖某某与肖某某(已起诉)共同商量实施电信诈骗,约定诈骗所得金额肖某某分60%,肖某某分40%,由肖某某提供实施诈骗的虚假彩票投注网站、笔记本电脑、手机以及网站的后台操作链接等,并负责收取投注款和维护网站;由肖某某纠集人员具体实施诈骗行为。同年9月29日,肖某某在冷水江市布溪天下和酒店后平台四楼租赁一套房屋作为诈骗场所,纠集被告人曾某某、段某某与邹某某(已起诉)参加。具体诈骗方式为:肖某某、曾某某、段某某、邹某某各使用两部手机,其中一部手机登陆的微信账号作为“导师”,另一部手机登陆的微信账号作为“托”。先由当“托”的微信账号添加30岁至40岁的女性被害人,当人数达到40人左右时,肖某某便使用当“导师”的微信账号组建微信群,各自把所添加的女性被害人拉入群,并在群内发布合买“广东11选5”中国福利彩票百分百中奖等相关信息,曾某某、段某某、邹某某则使用当“托”的微信账号在群内发布信息配合肖某某诱骗被害人。当群内人员提出购买彩票后,肖某某等人便引导群内人员在网站上购买小额彩票并让其中奖、提现,以此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肖某某等人诱骗被害人加大投注数额,当被害人按要求充值购买彩票后,肖某某等通过网站后台操作中奖结果使被害人不中奖输钱或拒绝被害人的提现要求,以此方法骗取他人钱财。

2019年10月初至18日期间,被告人肖某某、曾某某、段某某与肖某某、邹某某分工合作,骗取井某某等被害人人民币147408元。其中肖某某为主,曾某某等为辅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000元;邹某某为主,肖某某等为辅骗取被害人井某某人民币117805元;曾某某为主、肖某某等为辅骗取被害人安某某4003元、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4600元。肖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5万元,曾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万元,肖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万元,邹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4万元,段某某未得赃款。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肖某某、曾某某、段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证;2.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转账流水记录、房屋租赁合同、收据,户籍资料等书证;3.被害人安某某、井某某、刘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曾某某、段某某及同案犯邹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6.光盘、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曾某某、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曾某某、段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肖某某、曾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段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肖某某、曾某某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段某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肖某某、曾某某、段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光华

检察官助理:彭词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被告人肖某某、曾某某、段某某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43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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