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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村**栋**号,无前科。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建龙,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22日侦查完毕后重报。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肖某某大量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2020年5月20日,公安民警在肖某某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村**栋**号的家中扣押了国家机关印章590枚、国家机关证件750本、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858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证件500本、公民身份证7张、武装部队公文1件、证件40本、印章40枚以及打印机、压制机、老虎钳等制证工具。上述扣押的国家机关印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系肖某某购买得来,国家机关证件系肖某某伪造、购买得来、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证件系肖某某伪造、购买得来,公民身份证系肖某某伪造得来。肖某某伪造、购买上述印章、证件用于出售而牟取利益。

被告人肖某某通过其微信、QQ出售了一枚国家机关印章、11本国家机关证件、5张公民身份证、2本驾驶证。

经鉴定,从被告人肖某某家中扣押的“**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审批专用章”、“**市教育局”印章、“**市公安局**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县教育局”印章均系假章,扣押的肖某某等7张公民身份证均系假证。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肖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搜查笔录、提取笔录;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印章,情节严重,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身份证、驾驶证,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佘淑华

检察官助理:阳琴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六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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