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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诈骗、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原任洞口县**镇**党支部书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6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洞口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9月20日第二次退回洞口县补充侦查,洞口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2日、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6年初,洞口县黄桥镇计划开发南岳东路,开发商蒲某甲为解决将来征地时可能发生的纠纷,口头承诺在征地后以成本价出让六个宅基地给**村六名村干部。**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肖某某在该项目征地尚未开始时,也未向开发商蒲某甲交纳定金的情况下,对被害人李某乙、施某某谎称在南岳东路项目中自己有6个宅基地可以出售。在取得李某乙、施某某的信任后,肖某某将虚构的6个宅基地以每个18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乙和施某某。2016年2月1日,肖某某从李某乙、施某某处骗得宅基地预付款人民币30万元,其余的购买宅基地款双方约定国土手续办好后再支付。嗣后,李某乙、施某某因不能取得宅基地,得知是被肖某某所骗,二人多次要求肖某某退赔经济损失。直至2019年1月5日,肖某某分多次退赔被害人李某乙、施某某人民币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李某乙、施某某的陈述;

3.证人蒲某甲、袁某某、谢某某、张某某、蒲某乙、肖某乙、梁某某的证言;

4.书证:黄桥镇隆武公路城区段和南岳路东段建设招商合同书;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李某乙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肖某某银行的交易明细;收条。

5.现场照片。

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006年,洞口县黄桥镇**村村委会修建村活动中心要求黄桥镇国土所规划土地,后由于资金紧张未能修建。2012年底,因**村委会经济紧张,时任正山村党支部书记的肖某某提出将**村集体所有的村委会后面的门面地基出售,并由村支两委会议表决通过。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6日期间,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村村主任谢某某(另案处理)及其他村干部将村集体所有的地基非法倒卖给当地村民袁某乙、李某甲、彭某某、谢某乙、卿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70038元。嗣后,肖某某等村干部将倒卖土地的非法所得用于正山村村委会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

2.证人蒲某丙、李某甲、蒲某丁、肖某乙、张某某、谢某某、梁某某、卿某某、尹某某、李某甲、周某某的证言;

3.土地买卖协议书

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

5.书证:罚款书、**村土地现场实测图、洞口县自然资源局回复函、**村村委会卖地基发票。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全案综合证据:

被告人肖某某的户籍资料及任职文件、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担任洞口县黄桥镇**党支部书记期间,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中,被告人肖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祚麒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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