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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7年10月12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充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被告人肖某某伙同罗某某、肖某某、“**哥”多次窜至株洲、湘潭市区以起子撬开车窗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伙同肖某某、“**哥”(两人均未到案)骑摩托车窜至株洲市天元区的尚格名城小区,三人选定被害人唐某某的黑色路虎牌汽车为盗窃目标,由被告人肖某某使用起子将该汽车左后车窗撬坏并从车内盗窃了五粮液牌白酒六瓶、茅台牌白酒一瓶、和天下牌香烟两条及棕色公文包一个,肖某某骑摩托车负责接应,而后“**哥”负责将所盗烟酒进行销赃,获得赃款人民币4000元;

2.2020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伙同肖某某驾车窜至湘潭市岳塘区建鑫广场,两人选定被害人颜某某的香槟色路虎牌车及被害人吴某甲的白色丰田霸道牌汽车作为盗窃目标。随后,肖某某用起子先撬开被害人颜某某车辆的车窗但尚未进入车内便被肖某某喊去撬开被害人吴某甲车辆的车窗,肖某某进入丰田霸道牌汽车内盗窃了黑色手提包一个、国窖1573牌白酒四瓶、茅台牌白酒一瓶、和天下牌香烟十四条、南京九五之尊牌香烟一条、散装和天下牌香烟八包及若干包硬盒黄芙蓉王香烟。后两人将所盗烟酒销赃至株洲市天元区的**烟酒行,获得赃款人民币13200元,肖某某从中分得人民币6600元;

3.2020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伙同罗某某(已被处理)驾车窜至湘潭市岳塘区,两人先行驶至帝景国际并选定尊荣会所附近的一台白色丰田霸道牌汽车作为盗窃目标。随后,肖某某使用起子撬开该车车窗,罗某某进入车内盗窃茅台牌白酒一瓶。

4.当日,两人窜至长房国际小区附近,选定被害人吴某乙的黑色领克牌汽车及一台白色起亚牌越野车作为盗窃目标。期间,肖某某用起子撬开领克牌汽车的车窗,罗某某进入车内盗窃了和气生财牌香烟一条。罗某某继而用起子撬开起亚牌越野车的车窗并从车内盗窃了硬盒蓝芙蓉王牌香烟一条及泸州老窖牌白酒两瓶。后两人将所盗香烟销赃至株洲市天元区的**烟酒行,获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肖某某从中分得人民币500元。

综上,被告人肖某某盗窃作案共计四次,盗窃车内财物共计六起。其中,其与肖某某共同盗窃作案两次,与罗某某、“**哥”共同盗窃作案各一次。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肖某某处查获被盗泸州老窖牌白酒两瓶。

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肖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肖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汝蛟

检察官助理:李筱露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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