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路**号**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8月3日,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9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肖某向被害人尹某某、汤某某等人谎称自己在做羽毛球制造、立白日用品牌压货等投资项目,收益不菲,被害人尹某某等人听信之后在衡阳市蒸湘区等地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进行投资。被告人肖某收到被害人的投资款项之后,并未进行实际投资,而是用于其本人的日常开销、赌博等,以及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来偿还被害人之间本金及利息,至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肖某未归还被害人本金总计1668850元,具体情况如下:1、骗取被害人尹某某未归还本金共计450000元;2、骗取被害人黄某某未归还本金共计320000元;3、骗取被害人汤某某未归还本金共计305550;4、骗取被害人李某某未归还本金共计232100元;5、骗取被害人钟某某未归还本金共计137000元;6、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未归还本金共计85800元;7、骗取被害人罗某某未归还本金共计43500元;8、骗取被害人乐某某未归还本金共计38500元;9、骗取被害人杨某某未归还本金共计30000元;10、骗取被害人谭某某未归还本金共计26400元。
2020年2月28日,被害人黄某某、汤某某等人找到被告人肖某谈还钱的事情,双方没有谈拢之后就一起到派出所说明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资料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丰收
检察官助理唐聪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肖某现被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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