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住龙泉驿区**路**号附**号。2009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1000元,2019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程某某。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晚,被告人肖某某骑助力车来到都江堰市**,通过门缝钻入“**火锅”店内,盗走被害人王某甲放置在店内的五瓶白酒,一瓶红酒,现金670余元。随后,肖某某又翻窗进入都江堰市“**茶坊”,盗走被害人王某乙放在茶坊内的硬币1800余元及香烟10包。之后,肖某某又撬锁进入“**茶楼”,盗走茶楼内现金2700余元及香烟70余包。
被告人肖某某于2020年04月26日在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公安机关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涉案被盗物品,除被肖某某低价售卖的以外,均以查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检查、扣押、辩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三名被害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晨光
检察官助理:马蛟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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