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居委会,住涟源市**镇**居委会**宿舍。曾因吸毒,于2014年11月2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8年8月3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至12月间,被告人肖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吸毒人员肖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日18时许,肖某某微信转账500元给肖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肖某某在娄底汽车站出口处将毒品交付给肖某某。
2.2019年11月4日15时许,肖某某微信转账400元给肖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肖某某在娄底汽车站出口处将毒品交付给肖某某。
3.2019年11月4日15时许,肖某某再次微信转账400元给肖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肖某某在娄底汽车站出口处将毒品交付给肖某某。
4.2019年11月6日21时许,肖某某微信转账200元给肖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肖某某在娄底汽车站出口处将毒品交付给肖某某。
5.2019年11月7日18时许,肖某某微信转账500元给肖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肖某某在娄底城区希望大厦旁边将毒品交付给肖某某。
6.2019年11月28日19时许,肖某某微信转账400元给肖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肖某某在湘运宾馆前将毒品交付给肖某某。
7.2019年12月2日10时许,肖某某微信转账400元给肖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肖某某在娄底汽车站附近将毒品交付给肖某某。
8.2019年12月2日10时许,肖某某微信转账150元给肖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肖某某在娄底汽车站附近将毒品交付给肖某某。
9.2019年12月6日22时许,肖某某微信转账200元给肖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肖某某在娄底市万豪广场前将毒品交付给肖某某。
10.2019年12月13日13时许,肖某某微信转账400元给肖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肖某某在湘运宾馆前将毒品交付给肖某某。
11.2019年12月16日22时许,肖某某联系肖某某购买300元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通过微信发给肖某某150元,并约定交货时再给150元现金。后肖某某与肖某某在湘运宾馆附近交易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肖某某处缴获并依法扣押甲基苯丙胺共4.862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6976克。
被告人肖某某被民警抓获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等物证照片;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称量、取样、现场检查笔录;6.毒品检验鉴定意见;7.讯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但系累犯、毒品再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四年六个月到五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敬 琦
2020年4月16日
附:
1. 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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