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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肖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陕西省**有限公司**,户籍地为湖南省涟源市******组,现住地为湖南娄底市娄星区**路。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左右,被告人肖某的外公过世并留下一支鸟铳,肖某将鸟铳收藏用于打猎,并对鸟铳的木质手柄喷漆改造。2006年年初的一天,肖某将鸟铳带到本市杨市镇湖坪村交由其干岳母娘吴某某(另案处理)保管,吴某某认为鸟铳有辟邪作用,遂答应肖某将该鸟铳收在自家卧室。2018年3月23日上午该鸟铳在吴某某家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并扣押,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

2019年3月11日13时30分,被告人肖某在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南火车站被当地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肖某甲、肖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6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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