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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诈骗罪)_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肖某,曾用名小丹丹,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组,现住安徽省郎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5月29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安徽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11月6日安徽省**县司法局出具了撤销缓刑建议书。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6日至28日,被告人肖某伙同吴某某、陈某某(该二人均已被判决)隐瞒肖某已婚并怀孕的事实,以与郑造结婚为由,骗取郑某父亲郑某甲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郑某、郑某甲的陈述;3.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婚姻诈骗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肖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肖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至40000元,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33000元至4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聪敏

助理检察官:王亚楠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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