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公诉刑诉〔2016〕272号
被告人肖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261977********,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大姚县人,无前科。住大姚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4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肖某在楚雄市**路桃源湖公交车站,乘坐开往三家塘车站的五路公交车,在公交车行驶的途中,趁被害人陈某某不注意时,盗走其上衣服包内的一个钱包,钱包内有两张银行卡和一张写有密码的纸条以及现金人民币500元。后被告人肖某和其妻子王某某(主观不明知)用盗来的银行卡分别在楚雄市北浦路**旁中国农业银行ATM自动取款机上取现金人民币9800元和在云南省**路分行的ATM自动取款机上取现金人民币9800元。
上述事实:有失主报案及陈述、被告人供述、查获经过、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明细清单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和辩解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汝祥
2016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取保候审于现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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