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甲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1109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40********,汉族,文盲,农民,重庆市武隆区人,住重庆市武隆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20年6月1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肖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9日、10日,在自己的山林中(小地名:洞堡)徒手分别采伐了2株野生红豆杉树苗,又于同年同月12日、13日,被告人肖某甲在自己的山林中(小地名:坑坪),用锄头分别采伐了1株、2株野生红豆杉,被告人肖某甲将采伐的7株移栽到公路边自家耕地中,移栽后现已死亡一株。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肖某甲经办案民警传唤,主动到案后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代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明知野生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采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经办案民警传唤,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甲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宣告缓刑;被告人肖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谭玥华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武隆区**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502392****或其子肖某乙1580363****;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