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11955********,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明某某,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明某某**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明某某**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甲为了防止野生鸟类啃食其种植在明某某**镇**村**农田的水稻,遂到明某某综合市场附近向流动摊贩购买了4根绳子(补鞋使用的细绳,每根长度近1米)。2019年9月(农历8月)的一天,被告人肖某甲使用小竹子与购买的绳子制成4套猎捕装置,安装在上述农田靠山边的田埂上。之后,被告人肖某甲不定期查看猎捕装置,发现有猎捕到“山鸡”时,将“山鸡”取下并在原地重新安装好猎捕装置。至2019年10月(农历9月),4套猎捕装置陆续捕获7只“山鸡”,在被告人肖某甲收取“山鸡”时,其中3只“山鸡”为活体,4只“山鸡”已死亡。被告人肖某甲将捕获的7只“山鸡”带回家,经宰杀处理后存放在家中的冰柜里。2019年10月,被告人肖某甲实施猎捕结束后,将猎捕装置中2根尚好的绳子带回家,已坏的2根丢弃。2020年3月23日,明某某公安局在被告人肖某甲家中的冰柜里查获上述7只“山鸡”(雉类)冻体,在被告人肖某甲家门口的柴火堆上查获用来制作猎捕装置的绳子2根,并于次日予以扣押。经鉴定,上述7只“山鸡”(雉类)冻体均是白鹇,白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经核算,7只白鹇价值人民币35000元(5000元/只×7只=35000元)。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肖某甲被明某某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肖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鹇(冻体)照片、绳子照片;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肖某乙、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野生动物产(制)品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录像及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7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鸣吉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明某某**镇**村**号,联系方式:1379917****(本人),1386051****(其儿子肖某丙)。
2.案卷材料贰册。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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