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甲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4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由洞口县公安局继续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狩猎罪

2019年9月份的某天,因猪獾(俗称“土猪”)、鼬獾(俗称“田棒槌”)破坏被告人肖某甲的田坎,偷吃田里的鱼苗,被告人肖某甲采用在田坎边放置铁夹的方式,捕捉了一只“肖某甲和一只“田棒槌”,并宰杀存放于肖某甲经鉴定,其非法捕猎的野生动物为猪獾、鼬罐,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和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均为800元/只。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肖某甲从其去世的爷爷手里得到一把鸟铳,并将该鸟铳放于自家柴墙壁上挂着,并未使肖某甲2020年5月6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鸟铳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动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捕猎野生动物通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证人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肖某乙解肖某丙.肖某丁录及照片;

5.现场肖某甲录、现场示意图、照片;

6.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照片;

7.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肖某甲。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违肖某甲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止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肖某甲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肖某甲》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玉国

检察官助理:易芳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869材料和证据1378699****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