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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非法拘禁案)_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派出所,现住山阴县**镇**村**区**号,个体。2006年7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山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11月23日减刑后刑满释放。2018年1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山阴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2019年10月25日被山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4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日17时许,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已判刑)因怀疑其所养大车柴油被盗卖,将车队司机董某某和郭某某控制在山阴县**村肖某甲经营的**公司会计室里,使用镐柄、铁链对二人进行殴打逼问柴油的去向。其间,肖某甲等人用铁链将董某明和郭某勇捆绑在一起并实施殴打约半个小时,后肖某乙把铁链解开,强迫董某某和郭某某各打2万元的欠条,并要求董某明某和郭某某互相殴打,致使董某某和郭某某身体受到不同程度损伤。3日下午肖某甲、肖某乙伙同陈某某(已判刑)等四人乘坐肖某甲驾驶的皮卡车又将董某某和郭某某拉到**公司附近的树林里,肖某甲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镐柄、铁链、刀子对董某某和郭某某进行殴打,继续逼问董某某和郭某某柴油的去向,郭某某被迫承认将柴油卖到山阴县玉井村附近,肖某甲等人又拉着董某某和郭某某到山阴县**村指认卖油的地点,并将司机罗某某从**煤矿叫出殴打并逼问其有没有卖油。当日下午19时许返回**公司会计室后,肖某甲等四人继续使用镐柄等工具逼问董某某和郭某某,直至当晚11点允许二人离开。经鉴定,董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肖某甲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同时,其行为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华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肖某甲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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