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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一部刑诉〔2020〕Z107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62********,汉族,中专文化,南雄市**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现住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巷**栋**。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南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甲自2015年3月27日入职南雄市**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在任职期间,肖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406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南雄市**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与郑州**材料成套有限公司签订的2X50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A线耐火砖合同,该合同价款为558万元,因该合同是肖某甲介绍周某甲和水泥厂洽谈的,为了使双方能够更好的履行合同,2018年9月5日,周某甲用其妻子周某乙卡号为62284807123********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了人民币100000元给肖某甲的妹妹肖某乙卡号为6236683150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作为给肖某甲的好处费,肖某甲予以收受。

2.2017年2月,南雄市**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在签订履行2X50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A线低压配电柜供货合同期间,为了能得到肖某甲的关照,2018年1月2日,王某甲使用其卡号为6228481466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5000元给肖某甲卡号为53098757********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作为好处费,肖某甲予以收受。

3.2017年2月,南雄市**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履行2X50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A线DCS系统供货合同,肖某甲负责该合同中的设备技术审核。2017年2月20日,天津市**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王某乙使用其女儿叶某某卡号为6228480028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238000元到肖某甲名下账户卡号为62122636020********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作为好处费,肖某甲予以收受。

2017年9月,南雄市**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电视墙买卖合同,该合同价款为37.6万元,王某乙便派陈某某与水泥厂签订合同,为了能够使合同顺利履行,王某乙使用其女儿叶某某卡号为6228480028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37600元到肖某甲名下账户卡号为62122636020********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作为好处费,肖某甲予以收受。

4.2019年1月,南雄市**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风冷设备厂签订了风机《购销供货合同》,为了使双方能够更好的履行合同,胡某甲授意其公司员工胡某乙(胡某甲儿子)给了肖某甲人民币现金30000元作为好处费,肖某甲予以收受。

5.2019年6月,肖某甲与广州**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钟某甲达成项目合作约定后,2019年7月,钟某甲便派其公司的代理商广州**节能环保科技法人钟某乙与南雄市**水泥厂签订了水泥粉磨系统高压变频供货合同,该合同价款为62万元整,为了使合同顺利履行以及寻求后续的合作,钟某甲便使用其名下卡号为62148575********的招商银行卡转账了人民币20000元给肖某甲的妹妹肖某乙卡号为6236683150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作为好处费,肖某甲予以收受。

6.2019年6月,南雄市**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自动化有限公司签订2X50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A线水泥磨系统水泥定量散装秤供货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该公司业务员周某丙按照肖某甲的要求,使用其名下的银行卡(卡号:62175680000********)转账人民币30000元到其妹妹肖某乙名下卡号为62366831500********的这个建设银行卡上,肖某甲予以收受。                                                 

7.2018年左右,南雄市**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与长兴**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四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在合同签订后,按照肖某甲的要求,高某甲分别于2018年1月13日、2018年6月25日、2019年4月11日,分三次通过公司员工高某乙名下的银行卡(卡号: 62220812050********、62175680000********)转账共计人民币30000元到其妹妹肖某乙名下卡号为6236683150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上作为好处费,肖某甲予以收受。                                        

8.2014年6月,南雄市**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签订板式喂料机、FU链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供货合同期间。在合同履行期间,周某丁按照肖某甲的要求于2019年7月19日以公司的名义使用银行卡(卡号:32062160012010********)转账人民币30000元到其妹妹肖某乙名下卡号为6236683150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上作为好处费,肖某甲予以收受。                                  

9.2014年5月至6月,南雄市**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与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阀门供货合同、斜槽充气箱及装车机散装机设备供货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王某丙按照肖某甲的要求于2019年5月16日使用其妻子周某戊的银行卡(卡号:62306640310********)转账人民币30000元到其妹妹肖某乙名下卡号为6236683150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上作为好处费,肖某甲予以收受。                         

10.2014年3月,南雄市**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环保有限公司签订了水泥磨选粉机供货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陆某某按照肖某甲的要求于2019年8月22日通过其公司员工王某丁名下的银行卡(卡号:62284519880********)转账人民币100000元到其妹妹肖某乙名下卡号为6236683150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上作为好处费,肖某甲予以收受。                        

11.2019年6月,南雄市**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与衡阳**运输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水泥磨系统胶带输送机供货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钟某某按照肖某甲的要求分别于2019年7月1日、2019年7月2日使用其名下的银行卡(卡号:62170029501********)转账共计人民币60000元到其妹妹肖某乙名下卡号为6236683150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上作为好处费,肖某甲予以收受。                                                     

12.2013年12月,南雄市**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针刺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高温滤袋供货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上海**针刺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员工盛某某于2018年的一天来到了南雄市**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给了肖某甲现金人民币30000元作为好处费,肖某甲予以收受。2019年10月左右,因为肖某甲未能帮助上海**针刺材料有限公司拿到合同约定的10%的质保金,在业务员盛某某的要求下,肖某甲退还了之前收受的30000元好处费到吴某某卡号为62284500300********的银行卡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辨认笔录;5.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在担任南雄市**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406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良珍

检察官助理:邓汝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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