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5********,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甲在吴某某的出租房内贩卖了1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给肖某乙,供肖某乙、吴某某、肖某丙、肖某甲等人吸食。半小时后,肖某甲又贩卖了50元甲基苯丙胺给肖某乙,供几人吸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现场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对现场的勘验笔录;
3.证人证言:吴某某、肖某丙、肖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肖某甲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英明
检察官助理:曾婷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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