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自称肖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缅甸**,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镇**局公租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30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甲系吸毒人员,其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肖某乙、刀某某。2020年3月31日凌晨3时53分,被告人肖某甲在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镇**宾馆对面公路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肖某甲随手丢弃的冰毒可疑物2砣。后民警在被告人肖某甲所住的公租房右房门框内侧电线下查获外用黄色卫生纸、内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一袋。经称量,所查获的冰毒净重为33.4克,经沧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冰毒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查获的毒品等物证;2.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刀某某、肖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提取、称量、取样等笔录,检测报告;7.光盘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肖某甲的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肖某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在本案中自愿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肖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强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9盘随案移送。
3.被告人肖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