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1〕55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6********,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间,被告人肖某甲通过编造各种虚假理由、发送虚假转账截图等方式,骗取李某甲等七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肖某甲虚构需要结清原上班账单的事实,通过发送虚假的转账截图,使被害人李某甲误以为肖某甲已向自己银行内转账1000元,只是还未到账,即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肖某甲转账1000元,肖某甲骗得李某甲人民币1000元后用于手机赌博。
2、2020年6月9日,被告人肖某甲虚构自己有急事需要用钱的事实,通过发送虚假的转账截图,使被害人高某某误以为肖某甲已向自己银行内转账900元,只是还未到账,即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于当晚21时许、次日凌晨2时许分别向肖某甲转账500元、300元,肖某甲骗得李某甲人民币800元后用于手机赌博。
3、2020年6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肖某甲虚构家里有亲戚去世需要用钱的事实,通过发送虚假的转账截图,使被害人李某乙误以为肖某甲已向自己银行内转账800元,只是还未到账,即通过微信扫描收款码的方式向肖某某转账800元,肖某甲骗得李某乙人民币800元后用于手机赌博。
4、2020年9月23日6时许,被告人肖某甲虚构自己是洪小伟且微信无法付款、转账不成功的事实,找被害人孙某甲借款400元并承诺下午归还,孙某甲即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肖某甲转账400元。2020年9月25日4时许,被告人肖某甲要求孙某甲再次转账300元,且假意承诺将一并还款700元并给其买两包好烟,孙某甲即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肖某甲再次转账300元。肖某甲骗得孙某甲人民币700元后用于手机赌博。
5、2020年10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肖某甲虚构自己可以帮助被害人余某某办理其母亲死亡证的事实,以收取手续费、找关系的名义骗走余某某现金500元。2020年10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肖某甲虚构自己是被害人余某某儿媳的侄儿子,其儿媳被派出所抓走的事实,以解救其儿媳的名义骗走余某某现金1000元。肖某甲骗得余某某人民币1500元后用于手机赌博。
6、2020年10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肖某甲虚构自己要定板材的事实,通过给被害人黄某某看虚假转账截图的方式,使黄某某误以为肖某甲已向自己银行内转账3000元,只是还未到账,后肖某甲以自己手上没钱了为由要求黄某某退还1000元,黄某某即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肖某甲转账1000元,肖某甲骗得黄某某人民币1000元后用于手机赌博。
7、2020年10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肖某甲虚构自己是肖某丙的儿子某某且需要换现金,已向被害人肖某乙的银行卡内转账1200只是还未到账的事实,使肖某乙误以为是熟人不会赖账,即拿给肖某甲现金1200元,肖某甲骗得肖某乙人民币1200元后用于手机赌博。
2020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在武汉市新洲区行政拘留所门口抓获被告人肖某甲,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账号照片、支付宝转账记录、支付宝收款记录、微信账号照片、二维码收款图片、虚假转账记录图片、微信转账记录、虚假短信截图、支付宝聊天记录、支付宝账单详情、人员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孙某乙、陈某某、肖汝杨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高某某、李某乙、孙某甲、余某某、黄某某、肖某乙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泽
2021年0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