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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1629号

               

被告人肖某甲,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外卖工作,住江阴市**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附**号)。被告人肖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肖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肖某甲,听取了被告人肖某甲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肖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香港琢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诈骗组织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设置多个寝室组织业务员实施电信诈骗,该诈骗组织以“加入公司购买2900元一套的化妆品,买的多并拉人进公司可往上提拔,最终分得290万”等由头吸纳成员加入,随后要求加入的成员通过QQ、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冒充女性与男性被害人谈恋爱,并虚构“买衣服、买早饭、生病、见面路费”等理由诈骗钱财。该诈骗组织由下而上层级分为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该诈骗组织通过串寝上课制度学习诈骗技巧,互相配合帮助达到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由寝室长(即主任)负责教授、督促业务员实施诈骗及管理日常生活。被告人肖某甲于2018年6月加入该诈骗组织,并于2019年9月中旬被提拔为寝室长负责内蒙古包头市友谊大街22号街坊25幢14号寝室。期间,被告人肖某甲及由其负责管理的诈骗业务员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均已判决)、余某某(另案处理)共计骗得人民币123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肖某甲于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利用QQ通讯软件随机添加被害人尹某某,并通过微信假装与其谈恋爱,虚构“没钱看病、没钱吃饭、看对方需要路费”等理由,骗得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2092.98元。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甲已退赔全部赃款。

2.被告人肖某甲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得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4069.08元。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甲已退赔全部赃款。

3.被告人肖某甲于2019年6月至7月,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2285元。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甲已退赔全部赃款。

4.被告人肖某甲于2019年10月,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得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1300元。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甲已退赔全部赃款。

5.业务员张某甲于2019年9月22日至2019年10月24日,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857.2元。

6.业务员张某乙于2019年10月14日,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得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200元。

7.业务员余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得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100元。

8.业务员甘某某于2019年11月,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得被害人肖某乙人民币400元。

被告人肖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收条、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尹某某、李某甲、石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春霞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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