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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诈骗案)_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16934号

被告人肖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811998********,汉族,专科肄业,无业,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村**组**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肖某甲谎称系香港富商之女与居住于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室的被害人朱某某联络交往。其间,肖某甲以购买机票、生育小孩、小孩治病等为幌子,先后骗得朱某某人民币29900元,所骗款项全部用于消费及偿还债务等。案发后,肖某甲亲属代为向朱某某退还部分赃款。

2020年5月10日,肖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肖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29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胡永亮

检察官助理:程剑鹰

2020年7月8日

附:

1. 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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